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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誠實守信自古以來就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本文分析了當前教育考試的誠信現狀,并做出了深思。
關鍵詞:教育考試誠信思考:
我國自隋唐時期就創立了科舉制度,它提供了一種較公平的選拔人才的方式,使得社會的階級流動性增加,為個人能力的發揮提供了更好的環境。時至今日,人們對體現著公平公正理念的國家考試,仍存在著高度的認可與信任。但是近三年被新聞媒體曝光的“考試舞弊、試題泄露”等事件已經涉及了四大國考:
2012年河北省教育考試院工作人員梁慶樂, 利用在印刷廠入闈監印成人高考試卷的工作之便,抄錄部分試題信息,分別發給該省兩家社會培訓機構牟利。
2014年MBA考試哈爾濱理工大學考點發生了助考團伙精心策劃并利用高科技設備的集體舞弊事件。
2014年高考期間,河南省開封市杞縣、通許縣發生了由中介人員在武漢部分高校招募替考“槍手”,向被替考考生家長收取費用,與個別考務工作人員串通進行替考的嚴重舞弊案件。
2014年11月央視新聞頻道曝光了哈爾濱自學考試只要交上萬元參加“智聯經緯”的學習班,就能保證通過。
這樣的新聞已屢見不鮮, 在一次次突破人們對國家教育考試的信任底線后, 考試的權威正在被罪惡一點點噬滅, 整個社會致力建設的以考試誠信為主流的誠信體系已瀕臨崩潰的邊緣。教育考試誠信的缺失就像一只毒蟲, 表面上它只是在逐漸蠶食教育這塊凈土,而實際上作為一個考試大國,離開了由規則所奠基的誠信與公平, 它動搖的將是整個社會的公共利益與秩序。
誠實守信自古就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 讀書人更是從《三字經》便開始修習以“仁、義、禮、智、信”為行為準則,然而在科技與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 為什么有的人卻為了一時之利、一己之私,不惜斯文掃地,組織參與或間接參與考試舞弊呢? 分析這些年各類國家考試舞弊案件的原因, 不外乎以下幾個方面。
一、缺乏考試誠信的社會環境在現實生活中,考試的功能嚴重異化已經是一個不爭的事實,考試已由原來的教育檢測功能異變成了淘汰和選拔功能。例如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許多高校將其于學位證掛鉤,各級人事部門錄用大學畢業生時也將其作為重要參考,這直接導致了大學生會拼命考試,力求一證。在這種關乎個人核心利益的考試時,通過無望的考生就會鋌而走險, 突破個人信用道德和社會道德的底線,向校外助考機構購買答案或作弊器材。近些年,由于不法分子猖獗,再加上現代作弊手段高科技化,考試誠信環境惡化現象已從最初的證書類考試延伸到了畢業升學、公務員招錄等“高厲害”考試,使得部分考生甚至他們背后的家長像賭徒一樣出現投機心理,此種現象如不及時治理,必將導致考試誠信環境進一步惡化。
二、缺乏教育考試誠信的評價機制2014年6月,國務院印發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以下簡稱《綱要》),其中對教育、科研領域信用建設的要求如下:加強教師和科研人員誠信教育。開展教師誠信承諾活動,自覺接受廣大學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發揮教師誠信執教、為人師表的影響作用。加強學生誠信教育,培養誠實守信良好習慣, 為提高全民族誠信素質奠定基礎。 探索建立教育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教師和學生、科研機構和科技社團及科研人員的信用評價制度,將信用評價與考試招生、學籍管理、學歷學位授予、科研項目立項、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崗位聘用、評選表彰等掛鉤,努力解決學歷造假、論文抄襲、學術不端、考試招生作弊等問題①。雖然《綱要》對教育考試誠信提出總體要求, 但在實際操作層面上仍缺乏具體的標準。首先是對教育考試中哪些行為是不講誠信的, 那些不講誠信的行為是較嚴重的, 那些不講誠信的行為較輕微的,都還缺乏具體的制度性的文本;其次是沒有明確哪些教育考試為講誠信的范疇, 是高考、中考、研究生等畢業升學類考試,還是大學四、六級、教師資格考試等資格類考試,還是校級的期中、期末考試等,這些都還有待于劃定出更具體的界限; 最后是對教育考試講誠信或不講誠信的個人,沒有形成管理體系,用于懲戒各種失信行為。也沒有明確專門的管理和處理機構,只有在高考、研究聲等各類國家考試中才有處理機構或相應人員, 而且省與省之間、各類別的考試之間未能做到誠信記錄信息共享、標準統一,對考生的教育大多也只是停留在條例中,意義不是很大。
三、缺乏制約教育考試失信行為的法律依據長期以來,處理教育考試違紀舞弊行為的處理依據僅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這一部門規章。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一律取消本次考試所有科目成績,并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高考、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對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的在校大學生,還將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然而這樣的規定僅僅只是針對‘槍手’和被替考的考生,未能對參與或間接參與舞弊的考試工作人員給出明確的處罰依據,對幕后的策劃和組織者的威懾力更顯無力。不過,2014年7月袁貴仁部長簽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6號) 已填補了國家招生考試工作人員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的空白。但是在法律層面,依然存在包括替考在內的很多考試舞弊行為的違法成本太低,導致不法分子肆無忌憚。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擬針對考試過程中誠信缺失、違紀多發的情況,組織考生作弊、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等破壞考試秩序的行為將被入刑定罪。這無疑會打擊舞弊者的囂張氣焰,樹立人們對國家教育考試的信心,但是我們也應看到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主要是針對2014年被曝光的影響較大的幾類舞弊失信行為,其實在國家教育考試中還有大量處于罪與非罪、刑事與民事之間的失信行為,往往得不到相應的處罰,希望國家能盡早出臺專門針對招生考試的法律法規,讓“依法治考,依法治招”不再只是一個口號。
考試公平是教育公平的起點,沒有了誠信的考場,考試公平就是無源之水,教育公平就是無本之木。在一個欲圖振興的社會,樹立誠信風氣,端正考風,是社會風尚建設的重要內容,誠信的考風不僅會對整個社會誠信體制建設起到引領示范作用,也會對社會風氣的好轉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
參考文獻: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