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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正處在一個重要的歷史變革時期,普遍存在法律信仰薄弱和法律信仰缺失的危機。只有樹立起對法律的信仰,才能喚起民眾心中的民族意識和歸屬感; 才能使人們自覺地運用法律維護自身的利益、保障自身的權利。
〔關鍵詞〕法律信仰; 缺失; 法律秩序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 “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成為自覺意識,才能被尊重、被遵守。“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1]這句話是美國著名法學家伯爾曼的經典名言,也是我國法律人極力推崇的至理名言和法律信條。在我國社會主義法治中國建設的進程中,只有樹立起對法律的信仰,才能使人們擺脫封建傳統思想的束縛,才能使人們樹立維護自身權利的意識。
一、法律信仰的含義1. 信仰的含義。信仰是指“對某人或某種主張、主義、宗教極度相信和尊敬,拿來作為自己行動的榜樣或指南。”這是人類所特有的高級意識形式。
信仰是一種人能夠活著乃至支配他一生的精神支柱,一種堅定不移的信念,一種終身追求的人生價值。有了這么一種精神,這么一種信念,這么一種價值,他就可能為了它,赴湯蹈火,去做任何事情,乃至獻出最為寶貴的生命。[2]2. 法律信仰的含義。法律信仰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 1) 主體對法律的認同、尊重,對社會生活依法而治的贊同與向往; ( 2) 主體相信法律能為自己伸張正義,獲得救濟,并自覺運用法律的理性評價社會現實、指導自己的社會性行為。[3]許章潤認為: “法律信仰是賦予法律以生命力的主體心靈狀態,窮極而言,也是法律之所以為法律,而且具備合法性的必備要素。另一方面而言,則為法之具有合法性的自然結果和外在確證。”[4]葉傳星認為: “法律信仰一般是指人們對法律的一種尊崇敬仰的態度,是對自愿接受法律統治的一種信仰的姿態,一種大眾對于法律的忠誠,是對法律之下生活的德性的一種確認,表明人們愿意熱誠地投入到捍衛法律尊嚴和權威的斗爭中,并把參與這場斗爭視為自己的一個莊嚴使命和責任。”[5]有論者認為,法律信仰是人們心理狀態的表現,是人們從內心深處對法律的認同,使法律成為人們思想和行為的第一性的準則。法律信仰不是幻想,而是一種真實的客觀存在。只有人們看得見、能理解的法律,才會去遵守它、實行它。
二、法律信仰是我們無奈的選擇有人說只有讓民眾切實感覺到法律的意義、法律的好處才能信仰法律,似乎有點實用主義和功利主義,但這一點我還是比較贊同。人是現實的動物,趨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在信仰缺失的今天,我們在信仰的海洋中一直拼命的尋找一根救命稻草,而法律可能會是這根稻草嗎? 當今社會,除了法律,我們還能信仰什么?首先,宗教值得信仰嗎? 費爾巴哈認為: 人的依賴感是宗教的基礎,人首先依賴自然界,形成自然宗教,接著人又依賴動物,產生動物崇拜,最后依賴超自然的精神實體,產生對上帝的崇拜。但這種依賴,事實證明是可笑的。大多數人對宗教的信仰,往往是“臨時抱佛腳”,到了山門再拜佛,無事不登三寶殿。因為人們或者清醒,或者模糊地意識到,宗教信仰的千辛萬苦,在最需要神靈的時候,卻可能被“心不誠”一句話而一筆勾銷。對此,馬克思就曾尖銳地指出“宗教是人民的鴉片”。
其次,執政者值得信仰嗎? 柏拉圖在二千年前就設計過一個“理想國”,實行賢人政治,哲學家為王,用國王的權力去實現哲學家的公道、正義。在“理想國”治理國家不是為了個人利益,而是為了整個社會的好處。相當于當代的“為人民服務”、“人民公仆”之類的概念。但最后,柏拉圖放棄了,西西里的三次實踐失敗告訴他,“理想國”只是“烏托邦”而已。他只能自我安慰說: “或許天上建有它的一個原型。”歷史證明,執政者還是革命階級時,都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說成是普遍利益,而當奪取了政權后,維護統治地位就成了根本利益。因此,我們無法信仰執政者,因為不是利益所在。
再者,自我可以信仰嗎? 自我信仰的結果只能是個人主義。個人主義是在對封建文化的批判中產生的,個人主義一方面極大地解放了社會中作為個體的人的思想和行動,為人的自由發展提供了無比廣闊的空間和可能性; 另一方面,它為資本主義文化及其工業文明奠定了主要精神內涵。因而,個人主義在歷史上的合理性無疑是值得肯定的。但個人主義的發展也使得正常的秩序喪失了其應有的規范性。同時,個人的力量也是有限的,當你的權利受到侵害,你就憑自己的力量復仇,且不說能否復仇成功,即使成功了,可最終結局還是與侵害者一樣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于是還只能依靠制度與法律的力量。
那么,法律能給我們什么呢? 法律至少能滿足我們三個需求: 一是公平、正義。撇開“惡法”、“良法”不談,公平、正義是法律的內在價值追求,或者說是法的精神。法是社會關系的調整器,以權利與義務為形式,以公平、正義為基本道德準則,實現人們的利益需要合理分配,是全部法存在與活動的軸心。法的精神既是應然的,也是實然的。法的精神的必然性決定于法調整對象的一般規律和法自身的特殊本質。例如,法應當以人為中心,應當是為人類謀幸福的工具等。法體現正義,法要求平等,是法之所以為法的必然要求。所有這些都具有超時空的性質,法的精神的實然性則受時空的限定。它受制于一定歷史發展階段和一國具體國情的經濟、政治、文化等客觀條件( 其中經濟的發展水平具有決定性影響) ,也受制于人們的倫理觀念與認識能力。盡管受到各種限制,其公平、正義的精神不變,只是體現的程度不同而已。二是秩序。只有秩序才能保證人們安居樂業,才能保證和睦相處。而法律是現代社會秩序產生的基礎。歷史表明,凡是在人類建立了政治或社會組織單位的地方,他們都力圖防止出現不可控制的混亂現象,對秩序的追求已被普遍認作是個人或社會的一個有價值的目標。法律秩序在整個社會系統中具有重大的意義: ( 1) 法律秩序是基礎性的法價值。這是因為一種法律或法律制度可能并不追求所有的法價值,但它不能不追求秩序。而且,法律與其他法價值都是相容的,法律秩序并不排斥公平、正義、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價值,而且還是實現這些價值的基礎和前提。( 2) 法律秩序是無政府狀態和專制狀態的對立面。法律秩序是按照法律規則良性運行的社會狀態,但是,人類歷史上卻存在過與法律秩序相對立的情形,這就是無政府狀態和專制狀態。雖然人類社會不可能長期在無政府狀態下和純粹專制狀態下存在和發展,但這兩種狀態卻對人類社會的秩序產生巨大威脅,必須依靠法律規則予以規制,才能使社會得到優化發展。三是自由。生命是軀體,自由才是靈魂。法律產生的初衷之一是人的自由受到威脅,這是因為人有自身的弱點。人在滿足自己的活動時,人的行為并不僅僅作用于自然,同時直接或間接作用于他人。這種作用于他人的行為可能對被作用者有利,也可能對被作用者不利,對于作用于他人的不利行為———非自由行為,就有控制、約束的必要。控制、約束非自由行為不是一部分人的要求,而是社會成員的普遍要求。約束非自由行為在法律產生以前,是用習慣規范來調整的,隨著社會發展,習慣規范已不能滿足需要,法律則應運而生。由梍_P?_此看來,法律是為了保障自由而生,現在也正履行著保障自由的職能。
三、我國法律信仰問題的現狀1. 封建傳統思想對我國法治現代化建設的影響。我國封建傳統法文化最重要的結晶就是法即刑。縱觀我國歷史,國家淹沒了社會,權力整合了宗教和信仰。封建統治階級為了維護自身統治,一方面將法律工具化,將法律作為統治百姓的工具; 另一方面將法律恐怖化,在古代刑法中,各種酷刑,如凌遲、車裂等等,對人們造成恐怖的心理,在這種統治思想下,人們對法律只有畏懼,絲毫沒有對法律應有的認同和信仰。
2. 道德在我國特有的力量,早在春秋戰國時期,孔子就說過德主刑輔。禮教觀也一直是統治階級維護自己統治秩序的理念。五千年的中國歷史文化,使得道德在中國有著特殊的作用,其區別于西方發達國家法治理念的重要地方,就是其對人們心靈的束縛甚于法律,如在日常生活中出現了糾紛,人們更多的是考慮在道德上是否受到譴責,這種特殊的國情使得人們對法律的理解更多地體現在法律工具主義和法律虛無主義上。首先,法律工具主義的普遍存在,讓人們忽略了法律的內核是對人類終極關切這個價值目標。法律就是用來維護統治階級統治的工具這樣的概念,使法律失去了原本的價值追求。
其次,法律虛無主義,有法沒法一個樣,各地法院對同一性質的案件卻能有截然不同的判決,很容易讓人懷疑法律的權威性。在目前法制不很健全的情況下,人們很難去認同一個與自己傳統觀念相違背的法律,更談不上對法律的神圣信仰。
3. 我國由于歷史的原因,封建因素殘存較多,在清末閉關鎖國政策被打破后,大量有識之士、進步青年力圖引進西方先進的法律制度,但是有心無力,面對我國的國情,新法的制定和推廣受到很大阻力。忽略我國的國情,盲目引進西方法律制度,使得我國長期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體系。
新中國成立后,新中國政府廢除了國民黨時期的“六法全書”,另起爐灶,法院的判決全靠法官對革命的信仰和堅定的政治立場。特別是到“文革”時期,剛有點起步的法律遭到踐踏。但盡管如此,“文革”之后的中國百廢待興,法制建設也有了長足發展。然而我國是從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直接步入社會主義社會,人們的社會主義法治觀并未完全形成,在我國廣大底層生活的百姓仍靠著傳統的觀念去解決日常生活中的矛盾。所以“人們必須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則他們的生活將像最野蠻的獸類一樣”而這樣的法律必須是明確的、神圣的,值得人們去信仰的。
綜上,我國現階段在法律信仰的建構中存在各種原因值得人們去思考和反思。我國法律的狀態似乎僅停留在對法律的意識上,人們畏懼于法律的懲罰功能,而不是從內心對法律由衷的信仰。所以法律信仰的缺失,會帶來司法的濫權,人民群眾的不安全感加重等眾多弊端。
四、如何構建我國當代的法律信仰1. 強化培養公民個人的權利意識。權利意識的培養是對法律信仰的一種推動,權利意識的增強會增加社會公眾對法律的認同和對法律的尊重,從而產生對法律的信仰; 同樣,對法律的信仰也會引起廣大公民對權利意識的重視。現代法治認為,法律的本質就是對權利的有限保護,但是我們一直強調的是集體,忽視個人,強調公民應盡的義務,而淡化甚至忽視公民的正當權利,在長期的導向性宣傳和生活實踐中,公民的個體意識也變得非常單薄。因此,要培養公民對法律的信仰,首先就是要喚醒公民的個體權利意識,切實做到以人為本,這樣才可能在此基礎上培養起公民的法律信仰。
2. 深化公民對現實法律實踐的實際體驗。公民的法律信仰不僅著眼于法律是否能夠反映百姓的利益及訴求,也在于政府執行和遵守法律的情況。我們必須使得依法行政、依法司法、依法維權、違法必究成為一種行政機關執法理念,若是公民形成了一種“政府都不守法”“司法機關都不守法”“違法可以不受追究”的法律經驗將會導致人們對法律的失望,乃至對法律失去信任,更不必說形成法律信仰了。因此,必須保證法律得到貫徹與實施,從而給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體驗,這樣就為培養公民法律的信仰提供了保障。
3. 改革司法體制,切實保障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從古到今,我國形成了立法司法行政一體的管理體制,新中國成立以來雖然有所改變,但并不徹底,遠未實現真正的司法獨立,行政與意識形態的干擾較強,就是在司法機關的內部,也存在著制度性的障礙,妨礙司法的獨立; 同時,由于缺少違憲審查機制,憲法上規定的公民的權利也難以得到切實的保障。所以,如果做不到司法實質上獨立,就有礙于公民法律信仰的建立。
4. 加強公民法律文化建設,拉近法律與最基層群眾的聯系。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民以及由他們組成的農民工在中國總人口中占了大多數。但是他們無論是經濟還是政治生活相對處于劣勢,他們是社會的弱勢群體,權利被侵犯的可能性是最大的。
他們對法律的認可程度直接關系到我國法律以及法律在人們心目中的權威。因此,加強公民的法律文化建設,切實拉近法律和基層群眾的聯系顯得尤為重要。
綜 上所述,正如蘇力所言“一個人究竟是否成為一個法律的信徒,這不是天生的,也不是某種不變的民族精神或傳統文化的結果。”法律信仰的形成是一個需要逐漸培育的過程。法律信仰并不是一種遙遠的、神秘的虛幻物,它其實就是基于人的法律心理的基礎上而形成的一種內心感悟。當一個人通過現實的規范法的運作與實施為他帶來了切身利益,實現了他心目中的公平與正義,他自然對法律有一種美好的情感,這種積極的情感要素再進一步促使他自覺地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利益、保障自己的權利。由此,法律在他的心目中占據了無尚崇高的地位,這樣也便形成了他的守法心理。法律由外在的影響內化為他內心的一種體驗。對法的認識、情感、意志等是他的具體的守法心理要素,而這些要素高度綜合統一所形成的內容即對法律的信任、對法律的尊重。當法律一旦取得了公眾的信任,轉化為一種法律意識和法律情感時,法律便也就是內在的、自律的,公眾便也能夠自覺地遵守法律,執行法律。這時的法律便是不再需要強力制裁的法律,才是真正有效的法律,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銘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心里。這便是一種法的精神,由規范法升華而來,而又在逐漸地超越文本之法。當規范法逐漸衰老或消亡的時候,此一精神之法則仍然能夠保持一個民族的精神,法治緣此而真正實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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