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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國法醫鑒定制度自春秋戰國時期啟蒙,經歷了不斷的變革與完善取得了光彩奪目的輝煌成就,為查明案情,解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的法醫鑒定問題提供了科學依據。法醫鑒定制度主要包括法醫鑒定的立法、機構設置、人員管理、鑒定啟動和標準化操作、監督和采信等諸多方面。
法醫鑒定制度是保障我國司法公正的重要的基礎性制度,也是保證法醫鑒定順利開展的首要前提。法醫鑒定制度一定程度上反映著該國證據制度、司法制度以及法律制度的狀況,當一國的證據制度、司法制度以及法律制度發生變革時,法醫鑒定制度也須進行相應的變革,否則就會阻礙司法制度、法律制度和證據制度的進步。建立獨立的法醫鑒定機構,有利于鑒定結果的客觀、公正。因此完善法醫鑒定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價值。
法醫鑒定制度最核心內容是保障法醫鑒定的順利進行。使法醫鑒定更好的服務于法律。構建完善的法醫鑒定制度,解決法醫鑒定制度存在的不足,有利于法醫工作者運用專業醫學知識解決法律實踐中涉及到的醫學問題,為案件的偵查提供線索;為案件的審理提供醫學證據;為有關法律、法規的制定提供醫學根據。
我國法醫鑒定制度雖然經過幾千年的沉積,但現狀并不盡人意。立法缺位、鑒定人及鑒定機構管理混亂、鑒定啟動和標準化操作不規范、鑒定的監督和采信制度不健全。使得法醫鑒定實踐操作遇到了不少問題,致使法醫鑒定的質量難以得到保證。存在瑕疵的鑒定意見不但沒有
對案件偵破啟到積極作用,反而會成為冤假錯案的“幫兇”。法醫鑒定制度存在的問題具體表現在:鑒定制度立法滯后、不夠具體,導致操作性差、鑒定機構管理混亂、鑒定人責任不明確、鑒定人準入門檻過低,鑒定操作標準不一、鑒定監督缺位、鑒定意見采信隨意性大等。
法醫鑒定與司法訴訟、證據之間關系密切,必須完善我國法醫鑒定制度,來保證法醫鑒定的質量。本文從我國法醫鑒定制度概論開篇,對法醫鑒定制度相關概念進行辨析,以便對法醫鑒定制度的研究條理清晰,并對法醫鑒定制度研究內容進行概括,引出法醫鑒定制度價值所在。通過對我國法醫鑒定制度的現狀與不足分析,比較域外先進的制度架構和實踐方法,以促進我國法醫鑒定制度的完善。希望由全國人大牽頭,以司法行政機關為主體,在公安、檢察院、法院等有關部門的配合下,對法醫鑒定領域進行立法,在法醫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管理、法醫鑒定的啟動和標準化操作、法醫鑒定的監督等制度建立方面提出針對性解決方法。旨在構建一個高效、合理、符合我國法制建設需求的法醫鑒定制度。
關鍵詞:法醫鑒定;司法鑒定;鑒定制度
ABSTRACT
Since the enlightenment of the spring and autumn period and the warring states period, China's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system has undergone constant reform and improvement and achieved brilliant and brilliant achievements, providing scientific basis for identifying cases and solving the problems of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in criminal, civil and administrative cases. The system of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mainly includes the legislation of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the establishment of institutions, the management of personnel, the initiation and standardization of identification, the supervision and the adoption of many aspects.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system is an important basic system to guarantee the judicial justice in our country, and is also the primary prerequisite to ensure the smooth development of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To some extent, the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system reflects the situation of the country's evidence system, judicial system and legal system. When the evidence system, judicial system and legal system of a country change, the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system must also undergo corresponding changes, or it will hinder the progress of the judicial system, legal system and evidence system. Establishing an independent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institution is conducive to the objectivity and impartiality of the results. Therefore, perfect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system has important legal value.
The core of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system is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Make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better for the law. It is helpful for forensic workers to use professional medical knowledge to solve medical problems involved in legal practice and provide clues for
case investigation. To provide medical evidence for the trial of the case; To provide a medical basis for the formulation of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Although China's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system has been deposited for thousands of years, the current situation is not satisfactory. Lack of legislation, confusion in the management of appraisers and appraisal institutions, non-standard operation of appraisal initiation and standardization, and imperfect supervision and acceptance system of appraisal. The practice of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has encountered many problems, resulting in the quality of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difficult to be guaranteed. The faulted appraisal opinion does not play a positive role in the investigation of the case.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system
The existing problems are as follows: the appraisal system is backward in legislation, not specific enough, resulting in poor operability, confusion in the management of appraisal institutions, unclear responsibilities of appraisers, too low entry threshold for appraisers, inconsistent appraisal operating standards, lack of appraisal supervision, and great randomness in the acceptance of appraisal opinions.
There is a close relationship between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and judicial proceedings and evidence, so it is necessary to perfect China's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system to ensure the quality of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This paper starts from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system in China, and differentiates the concepts related to the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system, so as to make clear the study of the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system and summarize the research content of the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system, leading to the value of the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system. By analyz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deficiency of China's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system, this paper compares the overseas advance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and
practical methods to promote the perfection of China's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system. Hope led by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to the judicial administrative organ as the main body, the public security, procuratorates, courts and so on with the cooperation of relevant departments, to legislation of forensic field, the forensic institutions and the startup and management, forensic expert built standardized operation and supervision system of forensic aspects put forward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The purpose of this paper is to construct an efficient and reasonable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system that meets the needs of China's legal construction.
言
法醫鑒定制度是指關于法醫鑒定的立法、機構設置、人員管理、鑒定啟動和標準化操作、監督和采信等方面的規范總稱。法醫鑒定制度是整個司法鑒定制度中的一大部分,在保障司法公正方面具有的重要作用。和其他各國共同構成法醫鑒定制度體系, 法醫鑒定制度一定程度上反映著該國證據制度、司法制度以及法律制度的狀況,當一國的證據制度、司法制度以及法律制度發生變革時,法醫鑒定制度也須進行相應的變革,否則就會阻礙司法制度、法律制度和證據制度的進步。因此完善法醫鑒定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價值。
法醫鑒定制度最核心內容是保障法醫鑒定的順利進行。使法醫鑒定更好的服務于法律。構建完善的法醫鑒定制度,解決法醫鑒定制度存在的不足,有利于法醫工作者運用專業醫學知識解決法律實踐中涉及到的醫學問題,為案件的偵查提供線索;為案件的審理提供醫學證據;為有關法律、法規的制定提供醫學根據。
法醫鑒定制度的價值在于解決司法活動中涉及人身(尸體)的醫學問題,對案件中醫學問題做出具有證據性質的專業判斷,服務于司法案件的處理。法醫鑒定制度設置如何將直接影響司法活動的進展。法醫鑒定制度涉及法醫鑒定立法、機構設置、人員管理、鑒定啟動和操作標準、鑒定的監督和采信等一整套規范,任何一個環節缺位,法醫鑒定意見就會出現偏差,將會影響司法活動的順利進行。鑒定意見作為重要的證據之一,很多時候決定了刑事案件的定性。存在瑕疵的鑒定意見沒有對案件偵破啟到積極作用,反而會成為冤假錯案的“幫兇”。
本文從我國法醫鑒定制度概論開篇,對法醫鑒定制度相關概念進行辨析,以便對法醫鑒定制度的研究條理清晰,并對法醫鑒定制度研究內容進行概括,引出法醫鑒定制度價值所在。通過對我國法醫鑒定制度的現狀與不足分析,比較域外先進的制度架構和實踐方法,為完善我國法醫鑒定制度提供參考方向。通過對法醫鑒定的現狀與不足進行闡述,深入淺出地分析了法醫鑒定制度完善的迫切性、必要性。通
過比較域外先進的制度架構和實踐方法,為完善我國法醫鑒定制度提供參考方向。
結合我國國情提出完善我國法醫鑒定制度構想,以期推動中國法醫鑒定制度的改革
和完善。
一 、我國法醫鑒定制度概論
(一)法醫鑒定制度相關概念辨析
1.法醫與法醫學
法醫是一種稱謂,確切的說是一種職業稱謂,又是一個行為主體的代名詞,
從事法醫工作的人員稱為法醫。法醫既有醫學專業知識,又有相應的執法職能,
是鏈接醫與法之間的橋梁。經過醫學與法醫學相關的知識的學習是獲得法醫鑒定
資格的基本條件。古代穩婆或杵作就是我們現在說的法醫,后期西方國家稱之為
檢驗官、驗尸官等①。
法醫學是運用基礎醫學、自然科學等多種學科的理論與技術、解決司法實
踐中涉及到的有關醫學問題的一門學科。法醫學來源于醫學,又不同于普通的醫
學,它是以醫學為基礎,解決涉及有關人體或者來源于人體的檢材的檢驗有關問
題。如致傷物、致傷程度、死亡原因、親子鑒定及個體識別等。法醫學是建立在
其他科學的基礎上的一門綜合性的學科,有其為法律服務的獨特性。也可形象的
稱法醫學為“司法醫學”。
2.法醫學與醫學
法醫學與醫學僅一字之差,但區別卻很大。醫學是一個應用較為廣泛的學
科,在發展過程當中分出許多分支學科。其中法醫學就是醫學這個學科的一個分
支學科,其隨著醫學這門學科的發展,法醫學又分化出法醫物證學、病理學、人
類學、臨床學、毒理學等多個學科。法醫學與醫學研究和解決的問題、發展的方
向卻截然相同。在研究和解決問題的技術、方法、目的方面,服務對象方面,工
作人員方面卻有很大區別。
法醫學是專業法醫人員運用醫學中的病理學、解剖學和臨床醫學等理論與
方法,解決司法實踐中涉及的醫學問題,為司法活動提供鑒定證據。法醫學服務
的對象是案件承辦人員和訴訟參與人。而醫學是醫務工作者運用臨床醫學和基礎
學等理論與技術方法,對涉及人體生命健康方面的疾病發生、發展、轉歸及結
局的相關問題進行的認識、治療和研究。醫學這門學科服務的對象是的廣大的人
民群眾,其中包括健康人群及疾病患者,其目的在于預防和治療疾病。
3.法醫鑒定與司法鑒定
法醫鑒定是起到的是橋梁和紐帶作用,其將法醫、法醫學與人身傷亡類案
件中涉及到的法醫問題通過法醫鑒定這一環節聯系在一起②,即法醫通過運用專
業法醫學知識,解決人身傷亡類案件中涉及到的醫學問題,有目的開展法醫鑒定
工作,為司法實踐服務。
司法鑒定是指專業技術人員通過運用自己掌握的專業知識及技能,對司法
活動中涉及到的一些專業問題,依法進行鑒別和判定并給出結論性鑒定意見。因
此,司法鑒定既具有法律性也有科技性。換一種說法,司法鑒定就是司法活動中,
相關當事人或司法機關將訴訟中涉及到的一些專業性較強的問題委托給司法鑒
定機構,需要司法鑒定人通過運用科學技術和專業知識,按照法定程序做出鑒別
和判斷的司法活動。目的是服務和保障司法活動順利進行。司法鑒定包括多種門
類鑒定,如法醫類鑒定、物證類鑒定、文書類鑒定、電子數據檢驗鑒定等。有學
者統計,司法鑒定主要鑒定門類有四大類分別是法醫、物證聲像資料和環境損害
③。
法醫鑒定是司法鑒定四大類中的一種,且居于榜首,案件數量是司法鑒定
中最多也是發展最成熟的門類之一。法醫鑒定包含于司法鑒定中,司法鑒定規范
適用于法醫鑒定,二者是包含與被包含關系。
4.法醫鑒定意見與鑒定意見
法醫鑒定意見是法醫鑒定工作的表現形式,也是法醫鑒定工作所追求的目
的。法醫鑒定意見是我國三大訴訟活動的重要證據類型,主要與人身案件有關。
法醫鑒定意見司法鑒定的組成部分, 在司法機關的委托后由法醫人員通過
對案件的了解、病例及卷宗的查閱以及現場勘驗,并結合法醫學相關檢查,對案件
中涉及的法醫學相關問題,做出的專業性判斷。法醫鑒定意見是一種特殊的科學
活動。鑒定人必須有鑒定資格,鑒定人必須對涉案客體進行法醫學檢驗,并根據檢
驗情況做出鑒定意見。法醫鑒定意見應依照委托人要求,逐一進行回答,并且回
答應該是具體的,不可模棱兩可。
鑒定意見是在司法活動中,各行業的相關專家對案件中涉及的本專業的問
題所出具的專業性判斷。該詞最早是出現在美國,確切的說鑒定意見的本質是一
種證人證言,國外專家證言也就是我們所說的鑒定意見。在我國鑒定意見具有相
關鑒定資格的人員,在受委托后,運用專業知識,進行分析判斷,出具的專業意
見。鑒定意見根據專業性不同,如:法醫鑒定意見、電子數據鑒定意見、價格鑒
定意見等等。
法醫鑒定意見是鑒定意見中的一種,鑒定意見中包含法醫鑒定意見。
5.法醫鑒定制度與司法鑒定制度
法醫鑒定制度是指法律所規定的,有關法醫鑒定的機構設置、人員管理、啟動程序和行為標準等方面的總稱。它是司法鑒定制度中的一部分,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的制度之一,是各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法醫鑒定制度和其他國家共同構成法醫鑒定制度體系。我國法醫鑒定制度反映著我國的司法制度和證據制度、法律制度的情況。法醫鑒定制度應當伴隨司法制度和證據制度、法律制度的變革進行相應的變革,否則就會阻礙我國司法的發展。因此,完善法我國醫鑒定制度具有重要價值。
司法鑒定制度是規范整個司法鑒定活動的制度總稱。具體有:鑒定人統一管理制度、鑒定機構管理制度、鑒定責任制度等。
法醫鑒定制度是司法鑒定制度的一個分支,司機鑒定制度的設置形式同樣適用于法醫鑒定制度中,法醫鑒定制度包含于司法鑒定制度當中。從范圍上,法醫鑒定制度是具體的規定,內容僅涉及法醫鑒定領域,而司法鑒定制度規定范圍更廣泛,內容涵蓋整個司法鑒定領域。
(二)法醫鑒定制度內容
法醫鑒定制度囊括了法醫鑒定整個過程及管理的方方面面司,包涵著十分
豐富的內容。包括法醫鑒定立法、法醫鑒定機構管理、法醫鑒定人管理、法醫鑒
定的啟動和操作標準、法醫鑒定的監督和采信等諸多方面。
法醫鑒定立法是法醫鑒定制度合法的前提。對法醫鑒定立法是站在更高位置,對鑒定機構及人員等諸多方面進行法律性質的規范,使法醫鑒定以法律為依托,并服務于法律,有法可依。對法醫鑒定領域(或者司法鑒定領域)立法,是很多國家通行的做法,對鑒定立法,是制定其他法醫鑒定規范的依據,
法醫鑒定人員、機構是法醫鑒定制度中重要的組成部分。法醫鑒定人員是法醫鑒定制度中的執行者,也是主體,鑒定人員專業素質、鑒定人出庭、鑒定人責任都應通過法醫鑒定制度予以固定。鑒定機構性質即設置方式決定其服務對象種類。公安、檢察機關內部法醫鑒定機構主要服務于本機關內部使用,社會法醫鑒定機構主要是服務于民事案件。鑒定機構的、設備是否及時更新也直接影響鑒定結果。
法醫鑒定啟動和操作標準化是法醫鑒定制度中程序正當的要求。法醫鑒定的啟動應有嚴格規范如何啟動、在何種情況下啟動、哪些人有啟動權和決定權,但規定要合法合理,應避免隨意性,也應避免職權性。法醫鑒定操作標準應具有普遍性和統一性,按照統一、普遍試用的標準做出的鑒定結論更具有合理性,才能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正當的基本要求。
(三)法醫鑒定制度價值
法醫鑒定制度的價值在于解決司法活動中涉及人身(尸體)的醫學問題,對
案件中醫學問題做出具有證據性質的專業判斷,服務于司法案件的處理。法醫鑒
定制度設置如何將直接影響司法活動的進展。法醫鑒定制度涉及法醫鑒定立法、
機構設置、人員管理、鑒定啟動和操作標準、鑒定的監督和采信等一整套規范,
任何一個環節缺位,法醫鑒定意見就會出現偏差,將會影響司法活動的順利進
行。作為重要的證據之一的鑒定意見,往往決定了刑事案件的發展方向,如:在
故意傷害案件中,輕重傷的評定,直接影響案件性質及走向。
法醫鑒定制度的不完備,可能會導致冤家錯案的發生,嚴重損害司法的權威性。如:杜培武案、李樹芬死因鑒定案、念斌案件等,再如呼格吉勒圖案件的
鑒定意見是由法醫鑒定機構實施的④。這一系列冤家錯案的發生無一不對法醫鑒
定制度提出質疑,引人深思。故此,為了提高司法案件辦理的質量,必須完善法
醫鑒定制度,這具有極大的現實價值。
法醫鑒定制度價值在維護司法活動的權威性,出具科學合理的鑒定意見,對
案件偵破提供專業判斷。而這些存在瑕疵的鑒定意見沒有對案件偵破啟到積極作
用,反而成為冤假錯案的“幫兇”。因此,完善法醫鑒定制度具有緊迫性和現實
性,是我國建設法制國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環。
(四)法醫鑒定制度歷史演變
我國法醫鑒定起源于春秋戰國時期,戰國時期秦國的《封診式》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可以從中窺見我國古代鑒定技術和制度的發展。春秋戰國時期已經在相當程度上注意到了運用法醫學的相關理論知識來解決司法案件中涉及到的死傷問題。對于法醫鑒定程序、鑒定標準、鑒定人員等問題做了部分規定。盡管處于萌芽階段,但在保障司法公正的路上邁出了可喜的一步,開創了我國法醫鑒定制度的先河。
唐代要求檢驗官必須要遵守誠實鑒定的基本原則,以防止檢驗官在檢驗中瀆職行為。這項規定反映了法醫鑒定在當時已經流行,為法醫鑒定的責任制度奠定了一定的基礎。
宋代是我國法醫鑒定制度獲得極大發展的時期,從目前來看也是發展的鼎盛時期。在繼承了前代的司法鑒定理論和實踐成果基礎之上,形成了宋代法醫鑒定的基本體系。宋慈所著《洗冤集錄》把這一時期的司法鑒定水平推向更高層次。宋代的法醫鑒定制度有重要的研究價值。洗冤錄中有明確記載“獄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檢驗”。這句話完美詮釋了法醫鑒定對司法活動的影響。
元朝對為法醫學的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對法醫鑒定制度做了更為明確規定。元朝出現了物證檢查和活體檢查的規定,為法醫鑒定制度程序化奠定了重要
基礎的文獻是《檢尸法式》。為保證上報文案的格式統一,規定了法醫鑒定人員
考試程式,代表文獻是《結案式》。可以說元朝的法醫鑒定在人員管理、鑒定程
序上更加具有專業化⑤。
明朝初年,對法醫鑒定制度有了更為詳細的規定。如對于尸體在何種情況下
可免于鑒定,規定只有當案件受害者家屬提出免于鑒定請求,并經官府審查,若
無可疑情況,才可批準免于鑒定。對于大多數殺傷者即使受害人家屬提出請求,
要求免于鑒定,也需要鑒定,但強盜殺人除外。到了在明朝末年,法律有了新規
定,對死亡不明者應當檢驗。表明了明朝的法醫鑒定制度在鑒定啟動上的進步⑥。
清朝時期,明確規定法醫鑒定人員必須通過檢驗學習后,才能在清朝進行
法醫鑒定工作,這是我國歷史上第一次將法醫檢驗專門化,也這無疑是法醫鑒定
人員準入制的一個雛形。那時我國中醫發展迅速,中醫的發展也帶動了法醫學的
進步⑦。
我國恢復建國初期,各個單位都設立了相應的鑒定機構。在這一時期法醫
鑒定人概念開始出現。直到 2005 年由人大常委會對司法鑒定管理做出規定,法
醫鑒定制度得到了極大的法律意義上的依托,為防止“自審自鑒”人民法院取消
了設立法醫鑒定機構,公安、檢察機關的鑒定機構歸各機關管理,其他的鑒定機
構由司法行政機關進行管理。各省根據《決定》也出臺了相應的“條例”、“辦
法”等。2013 年施行的新刑事訴訟法,對法醫鑒定意見證據的舉證、質證提出
了更高要求,標志著法醫鑒定制度在鑒定意見采信上加快了程序化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