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寫作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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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眼間就到了畢業季, 今年即將大四畢業的她因為各種原因,鋌而走險選擇了在網上代寫畢業論文。當論文到手的時候,小陽發現, 論文的內容與她給出的題目并不相符, 對方只是從網上下載了幾篇簡單的文學作品人物分析, 隨意拼湊粘貼后,就反饋給了她。而在這之前, 小陽已經將論文的開題報告和整體框架要求都提供給了對方, 對方表示“可以做到”。對這個結果不滿意的小陽聯系了賣家。“他們給我的理由是論文題目涉及的資料太少了, 在網上都搜不到, 所以寫不出來。”
但是, 拿不到合格的論文又沒有另外準備的小陽, 面臨的將是無法畢業的狀況。即使小陽告訴對方, 不重新交稿或退錢就報警, 對方也只是表示“去報警啊, 我不是已經給你論文了嗎?”
“那算什么論文呢, 就是復制粘貼的啊!但是我現在也沒有別的辦法, 只能選擇不停地‘轟炸’ 客服了。” 小陽說。
小陽是從網上找到這家代寫論文店鋪的, 這家網店以家具為名, 名字與寫作毫不相關, 但是經營的內容卻涵蓋了論文代寫、營業執照代辦等各種項目。在論文代寫一項中, 月銷售量有 200 多筆,并且在寶貝評價一欄可以稱得上是“好評如潮”,許多人在下面留言稱“順利通過了學校的答辯”。 而價格一欄標明 :收費標準最低價萬字 800 元, 而且注明會安排相關專業的寫作老師來進行寫作, 并包修改包過。
“有需求必有供給, 這是經濟學上永恒的原理。”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法學院副教授印波表示。
據悉, 根據《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 不論是本科學位、碩士學位, 還是博士學位的取得,都要求提交相關的畢業論文,這也就意味著,寫論文是授予學位的必經程序。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王新分析說, 到了畢業季, 學生面臨著各種情況, 可能沒有精力靜下心來查資料、查文獻,但是提交畢業論文又是法定的畢業程序,所以有很多人采取了投機取巧的方法, 請別人代寫論文, 在這種情況下, 就產生了市場方面的需求。
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明濤表示, 出現論文代寫、買賣的問題, 與當前高校以就業為導向的體制也不無關系。如今對高校的考核,一項重要的內容就是就業率。以就業為導向,就會讓一些學生覺得, 只要找到工作, 寫完了論文, 基本上就能畢業, 對論文的質量并不關注。
高校如何規制這種虛假行為
面對秩序破壞性極強的畢業論文代寫、買賣等問題, 國家和高校的態度如何?
“代寫、買賣畢業論文對于考試、學位授予的嚴肅性、公正性以及對整個社會誠信的殺傷力非常大。 所以, 國家對這種問題的法律規制、高校對這類問題的處理是非常嚴肅且嚴格的。” 王新說。
據了解,目前對于代寫、買賣畢業論文等學術不端的現象,國家有多項法律規章進行規范,且在高校間基本處于“零容忍”的狀態, 即學校發現一起, 處理一起, 絕不姑息。
早在 2010 年,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就發布了《關于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建設的意見》, 規定在學位授予工作中, 學位授予單位對購買或由他人代寫學位論文的舞弊作偽行為, 必須嚴肅處理。
2012 年, 教 育 部 頒 發了《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 第七條規定, 學位申請人員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 由他人代寫、 剽竊或者偽造數據等作假情形的, 學位授予單位可以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 ;已經獲得學位的, 學位授予單位可以依法撤銷其學位, 并注銷學位證書。
教育部 2016 年出臺的《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 同樣明確了將買賣論文、 由他人代寫或者為他人代寫論文等學術不端行為作為一種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處理。
北京師范大學在學生手冊第五十二條中就規定了“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 情節嚴重的, 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學校可以予以開除學籍處分。
法律法規是如何規定的
《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第八條中規定,高等學校應當利用信息技術等手段, 建立對學術成果、學位論文所涉及內容的知識產權查詢制度, 健全學術規范監督機制。
陳明濤從知識產權的角度分析認為, 如果論文屬于他人的原創作品, 即使代寫、買賣也不涉及著作權侵權的問題, 但如果論文涉嫌抄襲, 就可能侵犯著作權。
陳明濤解釋說, 如果論文是原創作品, 代寫、買賣行為只是涉及作者將署名權轉讓給了他人。雖然著作權法上規定, 署名權不能轉讓, 但是如果現實中真的轉讓了, 并不違法, 只是這種行為是無效的, 不受法律保護的。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 第十四條中規定, 社會中介組織、互聯網站和個人組織或者參與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的,由有關主管機關依法查處。學位論文作假行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這條規定,將打擊代寫、買賣論文的觸角延伸到了社會領域。
“舉個例子, 如果互聯網企業為代寫、買賣論文提供載體、發布廣告, 主管部門就可以根據互聯網領域的規范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包括警告、整頓甚至是罰款。” 王新說。
印波分析說, 從理論上講, 工商管理機構可將“法人、非法人組織經營的代寫論文業務” 認定為違法經營, 超出了合法的經營范圍, 然后依據工商行政管理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然而從實際的情況來看, 代寫論文目前還不符合違法經營的構成要件。該經營活動必須違反國家規定, 否則就不構成違法經營。
買賣論文能否入刑
2015 年,《刑法修正案(九)》(簡稱“刑九”)將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等罪名納入了刑法體系中。那對于代寫、買賣論文的行為是否可以參照刑九中的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來進行更為嚴厲的規制呢?
王新認為這在法理上講不通。“刑九”中加入了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 代替考試罪等罪名。 這些罪名中, 與代寫、買賣論文最相關的, 就是代替考試罪, 但代替考試罪對考試級別規定得非常嚴格,“必須是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通過查詢全國各地關于替考入刑審判的案例可以發現, 代替考試罪涉及的考試內容多為全國研究生入學考試、國家級行業執業資格考試等, 并沒有包含代寫、買賣論文的情況。
“這是因為, 論文是各個學校組織的一種考試類型, 不屬于國家層面。” 王新解釋說,“雖然寫論文是教育部規定的畢業的法定程序, 但是畢業論文的操作主體多是學校, 所以, 不能將其歸入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這也就意味著, 依照當前的法律法規,對于代寫、買賣論文的行為只能由行政規章來處理,刑法是無法介入的。
對于是否應該上升到刑法的角度來打擊代寫、買賣論文的行為, 印波認為, 替考入刑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立法范圍伸向了學術領域, 國家更加關注學術領域的誠信以及質量建設。從這個角度而言,代寫、買賣論文的行為入刑,也許并不會太遠了。當然,法律無明文規定不為罪,還待法律上進一步完善和明確。王新認為是否應該上升到刑法的角度, 還要考慮刑法介入的必要性。他認為刑法不是萬能鑰匙, 它應該是最后一道環節,在這之前要進行考察和審視行政規章能否遏制這種情況。從現在的規定來看, 教育部和各高校對于代寫、買賣學術論文的行為的打擊已經達到了一定的效果, 而想要更有效地遏制此類問題,還需要多管齊下, 綜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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